2024-04-01
2017年8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做了查询,发现你公司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查看,发现你公司私行将废油漆渣(废物类别:HW12,废物代码:900-252-12)、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与铁架、铁管、塑料管材等非危险废物混合储存。
以上现实,有2017年8月10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查看笔录》及现场查看拍照的相片、2017年8月11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查询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则。
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但你公司未提出陈说申辩。
以上现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鹤环罚告〔2017〕117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期限改正,处以罚款。第二款规则,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收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交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复印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则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请求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